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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18:39瀏覽次數:804次
22年6月8日入職,8月8日試用期結束,因為疫情被隔離推遲到解封后再面談。
22年8月8日下午5:30找我談話,商討的內容為試用期結束,給我兩個選擇,1.他們愿意給我一個機會再看看我的能力,順延試用期一個月,重新簽訂合同。2.如果覺著不合適公司讓我自離。讓我再8日晚上12:00之前給人事答復,晚上七點我給人事打電話不去了,但是經過我冷靜的思考我在試用期期間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該加班的加班,該完成的完成不能他們說延期就延期,合同只能簽一次,沒有重新簽的道理,這個就是違法的。然后我也沒有犯錯,為何要自離,所以在十二點之前11:30分微信重新回復人事我不自離,22年8月9日他們以我七點給的回復讓我9號辦理離職手續簽字,我沒有簽,他們就單方面辭退我,我不合適公司的職位,試用期考核未通過予以辭退,理由如下1.職位技術不達標(經常需要上司優化調整)2與上司發生過爭執(曾公開拒絕上司工作安排)為由單方面辭退我,并且不予賠償金。這兩條都不合理,我不認可,讓我做的都做了,該加班的加班該通宵的通宵(沒有加班費)該完成的完成,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也沒犯錯,公司讓我有異議讓我直接去勞動仲裁。
跟我簽約的合同寫著試用期工資8K,轉正后8-12K(看能力定)這種沒有給到正式工資的80%,轉正日為正式轉正日后兩天才算轉正。所以他們以8日、9日、10日為已經提前三天跟我商談,并沒有臨時通知我,讓我離開,并沒有臨時通知合理合法。
所以我這種情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發律師函起訴,贏得機率大嗎。
或者我應該怎么做才能贏得機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