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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14:37瀏覽次數:1099次
問題1:欠薪,合同注明每個月8號發薪資,一直是推遲發放(幾天到十幾天不等),但2022年6月薪資8月份才發,7月份薪資至今未發放。
問題2:擅自修改入職時間,原2016年6月入職,現改成2017年12月
補充說明:2017年12月公司重新注冊了一家公司,當時說來新公司年假跟工齡都是延續的(有短信證據)
問題3:加班費,自2018年開始,工作日加班無加班費也無調休,節假日加班只有一倍薪資
問題4:公司裁員賠償沒有談攏,以合作的名頭,人力外包給別的公司做事(有錄音證據)
以上條件是否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勝訴的幾率大不大;
因本人還在哺乳期,最多可以要求多少賠償
你好!關于裁員補償的問題,現在公司只是“人力外包給別的公司做事”,而并沒有正式辭退你,因此還談不到補償或者賠償的問題。此外,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很差。至于加班費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或者加班費差額。
那如果是以拖欠工資發起勞動仲裁呢,是否滿足條件
那你要先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首先,6月工資已經發了,不算。到現在未發放7月份的工資,還不敢說一定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其次,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倒是可以認定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