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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16:14瀏覽次數:856次
試用期已過,沒有簽轉正合同,我申請離職,老板也已經在我的離職申請書簽了字,工作交接文件已經提交給老板。然后老板現在是說我算急辭工要克扣工資,請問這是否屬于合理合法?非常感謝!
你好!“試用期已過”就不再是試用期內(不需要簽轉正合同),因此也就不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7條關于“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就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規定,而應適用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規定。如果是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的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但直接扣工資是缺乏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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