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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07:11瀏覽次數:828次
合同里寫的是標準工時加加班費,基本底薪5500,績效為0,支付按照薪酬支付條例支付,實際中以績效名義克扣工資,說這5500里包含了25%的績效,而且加班費是按2360的底薪計算,這個可否要求按5500計算加班費并補足,并且以績效名義克扣的是否可以要回來,可以以此提出被迫離職并要求給與補償金么?
你好!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是:“基本底薪5500,績效為0”,那么,用人單位主張“這5500里包含了25%的績效”的,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雙方變更了勞動合同的內容。而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問題也一樣,用人單位主張“按2360的底薪計算”的,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2360元。你如果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成立不太好說,因為最終是否認定用人單位克扣你的工資以及未足額支付你加班費,既要看你有什么證據,也要看用人單位提供了哪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