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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19:09瀏覽次數:862次
第二季度獎金公司拖至9月份發放,本人在獎金發放日前幾天離職,hr說只有在職員工才能領獎金,因此第三季度獎金不發,第二季度我在前兩天離職也不能發。
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你好!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對于季度獎金有約定,或者一直有發放季度獎金的慣例,那么第二季度的獎金還是應當發放的,但第三季度的則可以不發,因為顧名思義,季度獎金是以季度作為考核周期的,而到目前為止第三季度尚未屆滿。至于HR所說“在職員工才能領獎金”的問題,首先,公司要證明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中有這樣的規定。其次,即使有這樣的約定或者規定,也有可能是違法而無效的(司法實踐中對此處理的結果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