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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17:00瀏覽次數:911次
你好,我想咨詢下,我們公司21年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遺失,現在于2022年3月29日重新補簽了合同,但合同有填寫簽訂時間為2022年3月29日;先改員工以公司21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賠付21年未簽訂合同的雙倍補償金,請問,這種情況,公司需要賠付嗎
你好!要分兩種情況來說:
第1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承認原來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已遺失的事實,或者你們有證據證明這一事實,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一般就不支持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了。
第2種情況,如果勞動者不承認,你們也沒有證據證明原來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已遺失的事實,這就比較麻煩了。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6條的規定,如果后來補簽的勞動合同將簽字日期倒簽在法定期限之內,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了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那就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你們并沒有倒簽日期,那就看補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是否“包含了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了。如果沒有包含,那可能就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