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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23:35瀏覽次數:967次
我的入職時間是2021年7月13日,我進廠一年多了,前幾天才叫我簽勞動合同一開始我簽了,然后我寫錯了他讓我撕了重新寫我沒有寫用人單位的老板這幾天就一直忽悠我寫,然后我前幾天交了辭職報告離開時間是2022年8月30號,他今天就讓我走人,我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他們說我證據不足我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向用人單位要足夠的證據。
我的證據有我的入住時間還有工作服還有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記錄以及公司員工的工作量的數據,其中入住時間和工作服以及公司員工的工作量的數據是我今天才查到手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要的大量證據我入職的時候都沒給我或者讓我簽字
你好!勞動仲裁委是中立的裁判機構,不會幫你去向用人單位要證據的。基本上是這樣,你提出的主張證據充分(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仲裁委就支持你的主張;如果證據不足,那就駁回你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