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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11:16瀏覽次數:1196次
公司裁員,協商離職,協商過程對賠償n+1中的1有爭議,公司說是以口頭通知的時間開始算起緩沖一個月,,但我想著既然是協商,那沒協商確定前都不算緩沖吧,如果口頭通知就算那不就是強制離職,是算2n吧,所以想問下是以口頭還是書面通知時間為準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標準為“N”。只有在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存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所謂的‘+1’)”的問題?!?/span>2N”是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支付的賠償金。首先,協商解除的情形下不存在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問題;其次,即使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不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8條)。
不是很明白,法律既然規定了,沒有執行也不算違法,那這個緩沖期就只能按公司說的時間了嗎
我想知道緩沖期時間是從什么時候算起
根據法律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不存在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問題。只有在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存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所謂的‘+1’)”的問題?,F在你說的“緩沖期”,是公司自愿給你的,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的。
現在公司就是用n+1這種方案在談,可能是我描述錯誤,應該不是你提到的協商解除這種情況
你們在“談”,就是協商解除的情形,因為公司并沒有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更不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應該說,“N+1”只是公司自愿給的?,F實中還有給“2N”甚至“2N+1”的情況,但這都是用人單位自愿給的,而不是法律的強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