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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而言,如果實行的是“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的標準工時制,那么,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當按照加班認定。但是,如果進一步說,值班和加班確實是不同的。簡單而言,加班屬于是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需提供正常勞動;而值班,一般是指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者雖與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工作內容、工作強度等均明顯不同于提供正常勞動(詳見《值班還是加班如何認定》)。如果你所說的“留守”是值班,那公司的做法也不是不合法。但如果應認定為加班的話,那公司就要按規定的標準向你支付加班費了。
我 在公司做司機。
做什么工作都是一樣的道理,關鍵是你所說的“留守”期間,是不是可以休息,而且需不需要提供強度較大的勞動。這是判斷公司安排你“留守”是屬于值班還是加班的重要判斷標準。
這種情況可以拒絕嗎?拒絕嘛公司給了點45元相應報酬,再說簽勞動合同有加班勞動報酬,但不對現。強制員工16小吋留守加班,這公司違反勞動法嗎?應該怎么做?
如果是屬于值班的話,那公司不一定違法;如果應當認定為加班,那公司的做法則應當是違法的。而根據你說的情況判斷,很大可能是屬于值班。在此情況下,如果你拒絕的話,公司是可以以你不服從公司管理為由對你作出處理的。
好的,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