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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21:11瀏覽次數:934次
去年8月直接辦理入職手續上保險,開工資,但是公司漏簽了入職合同。今年一月與公司簽訂了續簽勞動合同,可以以未簽入職合同為由,申請公司補償嗎?公司認為續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代替入職合同了,是這樣嗎
你好!如果補簽勞動合同倒簽了日期,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包含了在職的期間,那就不能再主張相應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謝謝楊律師及時回復。今年補簽的勞動合同名稱就是“續簽勞動合同”,沒有倒簽,也沒有明確包含在職期間,單位說既然簽了續簽,那就證明之前的勞動關系成立,雖然漏簽了入職合同,但事實是工資、保險、福利都沒少。這樣說有道理嗎?我也拿不準了
如果沒有倒簽日期,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沒有包括已經履行的期間,那你就可以主張相應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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