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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14:08瀏覽次數:904次
本人目前為孕期階段,現公司以公司困難及崗位無需求為理由,向本人郵遞發出停職留工通知書,通知書內容為停工一年,且只發最低基本工資(代扣繳五險一金),且期間會停滯本人所有的辦公系統。 問題一:請問收到該通知書后是否還需要堅持到辦公室上班,否則視為曠工? 問題二:收到該通知書后是否需要向公司做出明確的不同意的書面回復,可否直接通過該通知書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合理賠償?
你好!首先,你收到了公司發出的停工留職通知書,肯定不會存在曠工的問題。其次,你可以不同意,也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復工,但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屬于惡意停工的話,一般而言勝算不大。第三,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1.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
孕婦在三期期間,公司并沒有困到到破產清算地步,不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