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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1:08瀏覽次數:991次
您好,我現在是一名還沒畢業的實習生,6月28左右拿畢業證,現在在福田區車公廟上班,跟公司簽的實習協議,5月27號入的職。6月15號老板微信口頭說要給我提前轉正,我沒有回復同意或者不同,也沒有給任何書面簽字。當天晚上我跟老板提離職,老板說我已經轉正了,按提前一個月后才可以走,第二天立馬就給了我一個書面通知書。說如果沒有按照一個月后離職就以擅自離職,不交接工作起訴我。那我目前算是轉正了嗎?辭職信也已書面形式給了老板,他說不接受,那我還可以按照試用期提前3天離職走人嗎?
你好!如果嚴格執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由于你至今仍是在校學生,因此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能建立勞動關系的,亦即不受勞動法的調整,而應按勞務合同關系處理,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你辭職是要提前3天還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按你們簽訂的協議執行。
您好,那如果簽訂的協議上是雙方協商決定,那就是只能按照公司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您好,那如果按照這種情況的話,我算是轉正了嗎?因為公司口頭 通知后第二天給了書面通知書,但是我沒有簽任何的轉正同意或者勞動合同,并且在口頭提出轉正當天提出了離職,那么轉正有效嗎?而且我目前還是在校生,能轉正嗎?
如電話解答中所說,由于你們協議中并無相關約定,因此,無論是公司主張已經給你提前轉正,要提前一個月才可以走,還是你主張試用期提前3天就可以走,都是缺乏依據的,因為這些都是勞動法的規定,而你們不成立勞動關系,是不適用勞動法的,同時你們簽訂的協議中也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在此情況下,上面已經說的很清楚,你現在要辭職,公司沒有依據對你提出這個要求、那個要求。
您好,我還有最后一個點想請問,如果按照這樣說,我現在要辭職,已經提前3天告知用人單位,但是公司不讓我走,那我可以直接就走嗎?還是需要跟公司協商?
如果協議中并沒有約定你辭職需要履行這個義務、那個義務的,即便直接走公司也沒有依據要求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如果協議中約定你要履行辦理工作交接等義務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好自己的義務,否則會被公司抓到你的問題。此外,在成立勞務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如果你離職后公司不結清你的工資,維權會相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