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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08:47瀏覽次數:3096次
你好律師我在電子廠工作5年多了,因為今年體檢時體檢項目比同廠的工友多后來醫生說是我的工作是有毒有害做,工作5年多廠里從未告知過是有毒有害做業,合同里也沒說明我不想干了我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你好!《勞動合同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都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職業危害”的情況,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明知你從事的工作存在職業危害而沒有如實告知的話,可以按照用人單位存在欺詐進行認定,但需要你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的手段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再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給你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你還可以進行職業病的診斷和鑒定,如果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可以進行工傷認定,進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