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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23:52瀏覽次數:1332次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繼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尚未屆滿公司辭退是否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你好!《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成立勞動關系。就算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也不再是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也就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了。因此,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辭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就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而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則無須支付。
這份勞動合同簽訂時就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規定這段時間應該認定為勞務關系,那么可否以合同名為勞動合同但實為勞務合同要求支付違約金呢?
雙方是勞務關系,即使簽訂了名稱為“勞動合同”的用工合同也不違法,為何要支付違約金呢?即使是勞務關系,簽訂五花八門的合同——“兼職合同”“退休返聘合同”“合作協議”等——都不違法。
簽訂合同確實不違法,但是在合同有效期內將員工辭退就合法了嗎?既然如此,合同有何效力呢?勞務合同不應該受民法典的保護嗎?約定期限未屆滿用人單位單方接觸合同不算違約嗎?
你上面問的是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上面已經回復你了——看你們簽訂的合同中如何約定: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辭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就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而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則無須支付。
你說的提前解除違不違約,是另一個問題。一看有沒有約定提前解約需要支付違約金,二看你能不能舉證證明你遭受了實際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