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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勝任工作為由簽訂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可否勞動仲裁撤銷

2022-06-15 07:16瀏覽次數:901次

一年前被突然調離原崗位,安排同部門待崗工作。半年后雙選落聘,由原先文職安排業務崗。以業務不佳,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協商解除。關于過程中有失合理合法性,提出勞動仲裁,有無可能撤銷協議書,重新履行原勞動合同。

  • 楊錦浩律師
    2022-06-15

    你好!已經簽訂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般很難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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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友
    1140天前

    感謝楊律師的快速回復,有2點還想咨詢下您的專業意見。


    1、“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關于調崗的合法合理性上有失公正,如故意提供勞動者不能勝任的崗位(文職安排業務崗,之后告知業績指標,收入也降低了

    2、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并未“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而是直接書面,用協議的方式強制要求離職。

    意識到可能權利被侵害,認為解除合同顯失公平,故請求撤銷,勞動仲裁的成功可能性有嗎?

    0
  • 楊錦浩律師
    2022-06-15

    首先,在你們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情況下,無論初始的原因是什么,都應認定為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勞動合同法》第40條對你們已經不再適用了,再討論調崗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勝任工作的問題,都已經沒有任何意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35條的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離職協議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者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則該等協議是無效的;同時規定,如果該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但是,這里的“顯示公平”或者“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并不是字面理解的那么簡單,而是具有很高的認定標準的。通俗一點說吧,如果簽訂的協議可以任意推翻,那簽訂協議還有什么用呢?

    7
  • 網友
    1140天前

    還是萬分感謝楊律師給予的回復。

    0
  • 網友
    1140天前

    再次咨詢楊律師,“顯示公平”或者“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0
  • 楊錦浩律師
    2022-06-15

    “顯示公平”“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各有各的認定標準,要說起來都很復雜。簡單來說,都要達到嚴重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程度。而是否嚴重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案情和證據是根本,同時很大程度上也取決于仲裁員和法官的分析和認定。

    6
  • 網友
    1139天前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有證明依據的?——這里是否存在簽訂協議時的重大誤解


    “誤解”是指合同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是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時所不知或者誤認為所致。誤解的構成條件是:

    (1)當事人已經有了意思表示行為,如果當事人沒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誤解;

    (2)表示行為與當事人真實意思不一致;

    (3)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是由當事人不知或者誤認導致的;

    (4)當事人的不知或者誤認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影響,也不是由于對方當事人的欺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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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錦浩律師
    2022-06-16

    仲裁員和法官的邏輯很大可能是,不論初始的原因是什么,雙方簽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就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和不勝任工作的問題已經沒有關系;同時,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你簽了字就視為你認可,哪來的什么誤解?

    5
  • 網友
    1139天前

    謝謝楊律師的回復。

    0
  • 網友
    1139天前

    那現在的情況下,我還能否勞動仲裁申請不勝任工作”的證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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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錦浩律師
    2022-06-16

    上面一再強調,用人單位主張你“不勝任工作”是整個事情的起因,但在你們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之后,就已經不是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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