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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 11:05瀏覽次數:857次
公司以我不勝任工作為由進行調崗,把我從深圳調到武漢,并無相關補償措施,合同約定地點為深圳,但入職表和規章制度約定根據工作表現可以調整崗位。我回復了公司末協調一致跨省調崗申辨通知書。并在原崗位打卡上班,公司以我曠工嚴重違紀解除合同。是否違法?
你好!核心問題,在于公司是否能夠證明你不勝任工作。如果能證明你不勝任工作,那公司對你跨省調崗是有依據的,你拒不服從,公司據此認定你嚴重違紀并解除勞動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反之,如果公司不能證明你不勝任工作,那么公司對你跨省調崗尤其是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說是缺乏依據的。
我剛找到一個理由就是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寫明是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沒寫因我不勝任工作,那我是否可以以解除合通通知書的理由對從深圳調到武漢屬于違法解除進行抗辨?
應該這么說,公司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對你進行調崗通常是被允許的,尤其是“入職表和規章制度約定根據工作表現可以調整崗位”。然而,如果現在不是因為你不勝任工作對你進行調崗的話,我認為對你最有利的一點應該是“合同約定地點為深圳”,畢竟工作地點從深圳變更為武漢屬于對勞動合同進行重大變更,對勞動者會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因此,除非是因為你不勝任工作等情形,否則應當與你協商一致方可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