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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12:09瀏覽次數:2792次
我在一家日本外企公司工作。現在這家公司和其他兩家公司合并。在合并的時候,本應該優先考慮錄用老員工,尤其像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了23年了。今年55歲了。但是他們寧可錄用新員工也不照顧我。給予一倍月平均工資的補償的補償。我提出,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第42條,我在公司工作超過了15年,離退休不到5年,應該給我雙倍的補償。但是公司請了專業的人士解釋說,根據合同法的第44條,公司沒有違法。公司解散了,合同終止了。只能給1倍的補償。我覺得雖然留下來的員工,面臨公司解散,但是在公司合并時是有機會安排老員工而沒有安排。請問公司是否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呢?
你好!針對提問解答如下: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所在的公司發生合并的情況,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原公司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通俗來說,就是合并后的公司應當繼續與你履行原勞動合同,不存在重新錄用的問題,并不是說公司發生合并的情況,原勞動合同即可解除或者終止,只是換了一個主體與你履行原勞動合同而已。
其次,你提到公司方說明,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但該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情況的情形。注意,《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五項規定的終止情形是“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你前面說公司是發生合并的情況,須知解散是解散,合并是合并,二者并非一回事。
綜上理由,如果你所在公司是基于公司發生合并的情況,進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認定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