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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16:38瀏覽次數:885次
在同一個崗位工作,但公司每2-3年都會更換一個公司主體進行簽約。是否會影響最終的工作年限認定?此外,工資通過好幾個部分,工資、補助和報銷形式進行拆分發放。如果最終仲裁,N+1中的月度工資如何計算?
你好!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的規定,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其次,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每月的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第1款的規定,“月工資”中還應包括“加班工資”和“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