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Labor lawyer website of Shenzhen
客官請留步,留下你的問題吧!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已經在線解答數千條網友提問。有任何勞動法問題,只要一鍵提交便可免費獲得律師的專業回復。我們的口號是:
有問必答,答必解惑!
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2-05-09 13:37瀏覽次數:905次
試用期期間本人書面提出離職,和公司協商后考慮到部門工作安排答應工作到試用期結束。試用期結束后,本人提出辦理離職手續但公司拒絕并要求我再工作一段時間才可以辦理離職,理由是人手緊張,否則不給相關離職證明。公司該行為是否合法?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因此,只要你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離崗離職之前,你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
免費咨詢熱線:198-4265-1889
辦公郵箱:[yjhlawyer525@163.com]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華融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