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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13:29瀏覽次數:865次
您好,我想請問公司在產假期間調整工資結構和發放標準,導致到手工資只有原來的60%。
請問產假休完后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如果產假期間合同到期,重新簽訂合同是否會影響之后的勞動仲裁?
另外,如果是修完后自己辭職能否要求n+1的經濟補償?
感謝您的解答!
你好!首先,產假期間應該發放產假工資,而產假工資的標準應該是女職工本人休產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二,仲裁時效期間是1年。第三,續簽勞動合同對之前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不會有影響。第四,只有因公司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情形辭職才能主張經濟補償(N,沒有“+1”)。
那請問未足額支付產假工資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38條中(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果符合,辭職申請上是否需要體現?
感謝您的解答!
首先,不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為產假工資不是“勞動報酬”。其次,屬不屬于規章制度違法從而損害勞動者權益,要看規章制度是否就產假工資問題作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照此執行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