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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3:14瀏覽次數:1185次
試用期時間 公司一直未對我說要簽勞動合同 我說要離職了 他才跟我說簽勞動合同 因為剛出社會 不太了解簽合同 然后問我需要不需要簽勞動合同 我說都可以 后來他說那這個就算我同意不簽合同了 然后打印了一段文字 文字內容是
本人因個人原因未在試用期內(一個月內)主動離職,所以同意不簽試用期合同。除了工資于離職后的30天內結算支付(未發)。雙方已經就離職達成一致,無其他爭議。
還說要扣除我百分之二十的工資 原因是給工資造成了經濟損失 因為說我離職了 公司需要重新招人 而且還要一些客戶對接等問題 都給他造成了損失 請問是否合理
你好!首先,“本人因個人原因未在試用期內(一個月內)主動離職”這段內容將導致你不能獲得離職補償或者賠償。其次,“除了工資于離職后的30天內結算支付(未發)”這段內容很可能因違反《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而無效。第三,關于造成損失扣工資的問題,如果你簽字確認了,很可能會有效;當然,你有權拒絕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