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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23:19瀏覽次數:868次
離職時hr要求的競業協議是否可以拒簽?之前在職時也簽過一份《競業限制協議》,如果離職當天不簽新協議的話,之前簽署的協議是否會生效?
如果失效的話,失效的可能原因時?
你好!簽訂協議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勞動者當然有權拒簽。但在職時已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是有效的,而且在雙方簽訂時就已經生效了,和離職當天簽不簽新的協議沒有關系。
確認了下,離職當天簽的是《競業限制確認書》,而不是新的競業協議。因此確實無論離職當天簽不簽都不影響之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補充個問題。一般來說,公司幾個月不支付賠償金就視為協議失效呢?1個月?3個月?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19年修正)第25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19年修正)第20條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按月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員工有權自用人單位違反約定之日起30日內,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經濟補償,并繼續履行協議;而如果員工選擇不在30日內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則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那如果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后,過了一段時間用人單位一次性把之前未支付的一起支付了,是否協議依然有效呢?
換句話問,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會使得協議自動失效?
協議自動失效,除非是出現了協議終止的情形。我上面說的,是指員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的權利。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員工行使了解除權,那么協議也會失效的。而在失效以后,即使用人單位再補發經濟補償金,也不會使協議重新有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