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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20:31瀏覽次數:906次
律師你好,今年年初的時候,我領導約談了我,說我上兩次績效在團隊內排在末尾,因此需要把我激活(辭退)。我想請問一下,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2n的補償?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屬違法解除行為。但你首先要拿到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