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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11:04瀏覽次數:777次
本人明年4月滿50周歲,社保在明年4月差18個月未滿15年,所以與在07-09年工作過的公司溝通是否可以補交社保,原公司也同意,但并當時為簽署勞動合同、也沒有交滯納金記錄(發現金工資),當時那個時候只是工作每月發現金。現在協商后原公司同意給我補交07--09年的社保,但社保局又說需勞動仲裁委員會出示一個證明才行。這個我們怎么辦理啊?
需要我或原公司什么資料/去哪里辦/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