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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10:42瀏覽次數:1039次
跟員工協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2016年5月3日入職,2022年6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跟員工溝通于2022年6月23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支付N+1的經濟補償金。請問根據上述的合同開始和結束時間,是否N=6年,N的計算基數用員工離職前既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的平均12個月的稅前工資作為基數。那么+1這個代通知金是否可以用員工上月的稅后工資作為這個代通知金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