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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17:13瀏覽次數:769次
本人因公司裁員,現在想咨詢一下:我在同一公司2年半內,簽了3份不同子公司的用工合同,而且更換合同時候沒有補償。請問律師我現在有權要求公司給予補償嗎?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可以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