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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3:31瀏覽次數:767次
律師您好!我在招聘網上面試汕頭一家企業,招聘上有注明“無工作經驗可以提供崗前培訓”,但是上班第一天就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注明培訓期滿(實際培訓是15天)應服務半年,在服務期內辭職應該交培訓費5000元,而且培訓期沒有工資,我現在辭職,單位要我交違約金5000元,是否合理?理由是否成立?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指的是用人單位真的掏了培訓費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情況,而不是本單位自己組織的培訓。與此相對應的是,勞動者所應承擔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謝謝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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