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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1:11瀏覽次數:884次
是我在東莞這邊一個工廠,家里有事有我和老板說離職他不同意就是讓我自己離職,我上了5天,不管怎么問老板老板就說除非做30天才可以走不然怎么都沒有用的我做的事臨時工
你好!按你所說,那你與用人單位之間應是勞務關系,故此你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應以達成的約定為準(包括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也就是說,如果你們約定了不做滿30天則沒有報酬,也并不違法。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那應當做一天算一天的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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