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2-03-25 13:47瀏覽次數:812次
我2019年懷孕被開除后來因為和解,于2020年3月起沒有去上班,但是公司還是沒有把稅務上的財務負責人更換,個人所得稅上還可以查到4月份還給我發工資,我現在一直很后悔沒有起訴他,想起訴他可以,我讓我給他兩家公司服務。都沒有簽合同,和解也是和其中一家公司,另外一家公司沒有簽和解,請問這種情況下時長有沒有超,這兩天來這也是我的一個心結。我一直覺得這個是個恥辱。當時也不太懂沒有找專業律師。
你好!如電話解答中所說,雖然仲裁時效期間都是1年,但從什么時候起算不好說。你入職已經兩年多,如果請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應已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至于其他事項是否已超時效,要具體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