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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才享受帶薪年休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109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這就是說,勞動者“跳槽”的,如果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不存在工作間斷,當年度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而如果存在工作間斷的,則要在進入新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后才享受。
2.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標準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的規定,帶薪年休假按如下標準享受: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里的“累計工作”是指“工齡”,而不是“司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