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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勞動法》第4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因此,公司有權修改“績效考核辦法”。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2條的規定,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簡單說,如果公司在修改“績效考核辦法”時經過了民主議定程序,內容不違法,且已對你公示告知,應該說,該修改后的“績效考核辦法”是可以作為用工管理的依據的。但你提到“考核獎金”出現了負數,則有可能構成損害勞動者的權益,是屬于違法的。
這種情況可以找公司補償扣除的錢嗎?
你好,那請問這個要找哪個部門討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