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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15:04瀏覽次數:1003次
律師您好,公司突然告知員工要關閉在深圳的辦事處,員工目前還在產假期,哺乳期,這名員工在公司工作了11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認為關閉運營解除哺乳期員工與普通員工的經濟補償標準一樣,是一倍補償,而不是雙倍補償。公司這樣做是合理合法的嗎?哺乳期員工在公司解散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員工的經濟補償是怎樣的呢?哺乳期員工如何維護自身的補償權益呢?謝謝!
律師您好,現在的焦點是哺乳期員工認為公司以解散為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該支付該名哺乳期員工二倍的經濟補償,以及支付月工資直到今年9月份哺乳期結束。公司法律代表認為公司是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員工只能與普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得到一倍的經濟補償。
律師,如何理解破產呢?深圳辦事處是其中一個子公司,總部在美國,還有上海也有公司的辦事機構。我咨詢勞動仲裁工作人員,得到的回答是雙倍補償。和律師代表主張不同
如果是由于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那就是只須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至于你認為根本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第5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情形,那你可以申請仲裁,雙方各自舉證,最終由勞動仲裁委作出司法認定。
此外,賠償金(2N)只有構成“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才有,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要由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作最終裁判的。
謝謝律師。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沒有明確誰包含誰,是平行線關系,特殊員工利于四十一條,企業利于四十四條,各有說辭了
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選擇的自由(當然,對于后者來說,這樣說有一點不太恰當。總之,公司確實有一定的選擇的自由)。你如果不同意公司的補償方案,關鍵是先爭取到讓公司向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書,然后才好維權。
律師您好,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比如第四項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公司是否應該證明公司向當地法院或管理機構申請了公司破產清算呢?第五項是否需要工商部門出具吊銷執照的文件來證明,公司是可以依據四十四條與哺乳期員工自動終止勞動合同。據了解,公司沒有宣告破產也沒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剛剛變更了法人代表,公司可能繼續保留,只是遣散目前的員工。這種情況下,公司主張第四十四條與哺乳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成立嗎?
另外,哺乳期是今年9月份結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到哺乳期結束?謝謝
另外,哺乳期是今年9月份結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到哺乳期結束?謝謝
另外,哺乳期是今年9月份結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到哺乳期結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