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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無論是否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定的事由并經法定的程序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話,即使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也不得與該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但二者只能擇其一。
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二倍的標準計算,而經濟補償是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