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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10:04瀏覽次數:1531次
您好,此前簽訂勞動合同是薪資由基本工資3300元+績效構成,今年升職后,公司設定了3個月的升職試用期,試用期第一個月工資只發了基本工資3300元,請問這個是合法的嗎?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只能是在勞動者剛入職的時候。但你們公司設定的“升職試用期”是不是《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試用期”,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看。
簡單來說,《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并根據其的表現和/或考核結果決定是否錄用該勞動者的期間。如果你們公司設定的“升職試用期”是對你是否勝任升職后的職位的考核期,那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試用期”,也就是并不違法。
當然,你們公司設定的“升職試用期”到底是上述哪一種,還不太好判斷。但總歸是一點,在該考核期內降低你的薪資水平,肯定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