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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11:55瀏覽次數:877次
勞動合同寫的工作地點為廣東,從入職開始但一直是在深圳辦公兩年多,現在以深圳辦公室撤銷為理由,要求到汕頭辦公室辦公,是否可以拒絕并要求賠償
你好!就你所陳述的情況判斷,應該不屬于用人單位搬遷到深圳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情形,而是屬于將你的工作地點由深圳變更為汕頭的情形。既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廣東”,那么用人單位將你的工作地點由深圳調整為汕頭并未違反你們之間的約定,亦即并不違法。故此,你不可以拒絕并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