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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10:37瀏覽次數:1217次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
個人情況:2021年7月5日應屆生校招進公司,2022年3月1日主動辭職。
簽訂的協議有,從先到后是:三方協議(2021.4.26)、協議書(2021.7.5)、勞動合同(合同上是2021.7.5,實際簽訂時間為十天后7.15)。
咨詢的問題是“協議書”中的第四項:4.在甲乙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乙方在甲方服務期為五年,在服務期內,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甲方支付入職后個人的相關培訓費用,費用標準伍仟元(5000元)/人,每服務滿一年,可遞減實際支付總額的20%,滿五年可免去相關培訓費用。
你好!約定本身并不違法,而且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并分攤到5年的服務期也是合法的,但培訓費用卻不以約定為準,而是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實際提供的培訓費用為準。對于實際為勞動者提供的培訓費用是多少,用人單位是負有舉證責任的。
您好,我想再具體問一下。假日我得知公司給我的這次培訓總花費三萬元,十人參與。均到我個人就是3000元每人。那么我應該交原協議金額5000元,還是實際一次培訓的費用3000元。
感謝解答。目前這個違約金的情況我已了解。
希望能再麻煩一下,我該如何與公司人事交流。
就是早些時候我向人事詢問5000元違約金的問題,才收到我簽的協議的電子掃描件,也就是第一次認真看我與公司簽的一些東西。
當我提出違約金5000元不合理的時候,(我僅說這個不合理,沒有提出要求說少一點,所以公司人事那邊可能以為我一分都不想交),人事就一直跟我強調兩點:1、這個協議是我自己簽的,5000元是白字黑字寫好了的;2、公司校招人,花了心血,在我離職這件事上來說——我交5000元的損失可能還沒公司的一些損失大。
然后我在聽到這兩點的時候,就沒有再和人事繼續深究下去,而是去網上查看資料。
(補充一些信息,總公司在深圳福田,我在總公司下面的一個東莞分公司,我辭職流程是文件在分公司填寫上傳,然后給我離職相關文件等重要信息的是去福田的總公司。所以交違約金也是去福田公司交,那邊才會順利給我辦離職手續。早些時候給我說違約金的人事是分公司的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