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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23:30瀏覽次數:1132次
您好!我在深圳一家公司已經工作了13年,有以下問題向您請教: 1、 自2021年中旬開始,公司大半年了,一直在延遲發放工資,截止目前,僅僅發放到了2021年10月份的工資,已經拖欠了我們3個月的工資了; 2、 公司已經在打電話通知個別同事出去找工作,又在企業微信上給我們發送了“離職”審批模板,公司這樣做是不是在有意的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為了拒絕賠付員工在公司10幾年的補償? 3、 公司在2018年8月份要求我從已經工作了將近10年的關聯公司辭職,加入同一個老板實際控制的但是不同法人的公司,沒有給延續工齡,但是因為我一直在負責兩家公司的業務,所以我有兩家公司的OA系統的賬號,可以證明我是在2009年1月入職的,然后在2018年8月31號離職,在2018年9月1號入職關聯公司的證據。 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法獲得勞動仲裁部門的判賠我13年工齡的補償金?
你好!回復如下:
首先,根據你所述情況,到目前為止,你們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還談不到經濟補償的問題。
其次,公司逼迫你們“自動離職”,看來公司不會辭退你們。這樣的話,你們可以考慮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已經拖欠了我們3個月的工資了)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辭職),進而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可以對兩個OA系統中的信息進行公證,把證據固定下來,以作為證明你有13年工齡的證據。
感謝您!請問一下,縣城的公證會被采納嗎?
好的,我知道了,感謝您!我去深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