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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簡單來說,用人單位應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或之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而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1)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
(2)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
(3)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延遲發放工資:
(1)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單方決定延長5日以下。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5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可以延遲發放工資不超過30天。
詳見《深圳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