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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10:35瀏覽次數:1151次
您好,我們公司為外包公司,工作地點在甲方,公司人事于1月24日通知我讓在1月31日之前自己申請離職,入職時間為21年10月26日,簽的一年的合同,請問我應該怎樣維權?(注:甲方已經幫我介紹另外一家外包公司,年后繼續在甲方上班,但也是年后重新入職,春節假期肯定不算工資)
你好!如果你們接受公司“已經幫我介紹另外一家外包公司,年后繼續在甲方上班”的方案,那最好是協商解決。如果不接受,而且你們又沒有辭職的意愿的話,那不應該“主動離職”。現在是公司要辭退你們,應該讓公司向你們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