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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22:48瀏覽次數:1109次
尊敬的楊律師,
由于我們公司被收購,解除原勞動合同重新簽署,我們向公司申請補償金,擬了以下條款,煩請幫忙過目是否合法合理。感謝!
解除原勞動合同補償金申請
公司人事行政辦公室:
因公司A被收購,且注銷,簽訂的勞工合同從A主體轉為K,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工作地點、公司名稱)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公司與我們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情況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規定情形的??梢哉J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依法與我們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經濟補償。如不依法處理,我們將請求法律援助,申請勞動仲裁。
特此申請,望予解決!
年 月 日
員工簽名
你好!如果你所謂“公司A被收購”是指用人單位發生合并的情況,那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合并后的公司)繼續履行,不應存在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
如果你所謂“公司A被收購,且注銷,簽訂的勞工合同從A主體轉為K”,指的是A公司被注銷,由此A公司與其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繼而A公司的員工與K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么通俗而言,應屬于A公司的員工從A公司離職,再到K公司重新入職的情況了。這種情況,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應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進而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當然,此情形下,用人單位也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N)的。
什么情形支付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