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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11:57瀏覽次數:1005次
1.本月9號提出離職不給2021年的13薪。(告知員工手冊,說提到的年終獎在農歷年底前發,但是我現在離職,算自動放棄)2.有簽一份服務協議,服務期5年,要求我支付整個培訓費用,然后自己考的專業證件不還本人。3.在職多年,公司一直沒有給本人簽署勞動合同。
你好!首先,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你13薪,以你們雙方的約定(包括口頭約定、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以及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為準。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了服務期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最后,你們簽訂的服務協議,如果具備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的性質。
你好,就是本來11號離職時說月底走,并支付13薪,隔天12號就讓我不用再來,并不支付13薪,是不是可以告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