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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01:56瀏覽次數(shù):925次
1月4號下午我(在職)去面試了一家叫青風(fēng)音樂的公司,因為公司要人很急,我提出給我三天的時間做好離職及搬家的事情,1月10日,周一準(zhǔn)時去試工,試工通過即可簽訂合同并且正式上崗,對方也答應(yīng)了我的說法,讓我1月10號開始去試工(有聊天記錄為證),我也承諾對方會隨時告知我的離職情況。1月6號的晚上7點我告訴對方我的離職情況,并且再次承諾周一可以準(zhǔn)時上崗,對方也說了周一見。于是我詢問了一下社保,勞動合同的事以后,然后11點的時候?qū)Ψ秸f因為我在猶豫,他們決定不合作了。我當(dāng)即解釋我只是詢問一下后續(xù)的事情,并不是猶豫,然后他們才說了實話,說是有個人因為能立即上工,所以決定要她不要我。這種情況下,對方是否算是違約?我是否可以要求相應(yīng)的誤工損失和精神損失?所有聊天的內(nèi)容都有截圖為證
你好!根據(jù)你所述,對方應(yīng)已構(gòu)成違約。但如果你起訴對方的話,法院一般只支持實際給你造成的損失,比如你在找到下一份工作前沒有工資收入、自己繳納社保,等等,通常不會支持精神損失。
那我這樣的情況是怎么走法律程序呢?直接去勞動監(jiān)察局舉報嗎?
意思就是從我離職時間開始算起,一直到我找到新工作以后,在求職期間的這個具體時間存在了以后再去跟法院起訴是嗎?
那比如說我1月7號離職了,一直到年后2月10號才找到工作的話,在1月8號到2月9號這個區(qū)間發(fā)生的損失就可以找他們賠償是嗎?這個有沒有時效性?有的話是多久?怎么算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