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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提問回復如下:
首先說轉崗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應當同時具備下列5個條件:
(1)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2)符合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
(3)調整后的工作崗位的勞動待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被調整崗位,或者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崗位的除外;
(4)調整工作崗位不具有歧視性、侮辱性;
(5)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經濟效益出現下滑等客觀情況,也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作出相應的調整。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那單位對你轉崗就不合法。
其次,關于降薪的問題,是否合法首先要看違不違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約定。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降低你們之間約定的待遇標準,比如用人單位單方將你每月的工資標準由約定的3000元/月降低為2500元/月,或者用人單位單方減少了你們之間約定的待遇項目,比如你們約定了每月補助500元,用人單位單方決定不再向你發放,都是違法的。
如果你們之間沒有達成約定的話,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對本單位勞動者的提成工資、獎金以及非法定津貼、補貼等的分配方式和水平作出相應調整,這屬于經營自主權的范疇,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經濟效益出現下滑等客觀情況,對內部經營進行調整,也屬于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的范疇,由此降低勞動者的待遇水平,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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