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你好!首先需要說明的是,賠償金和經濟補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賠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需向勞動者支付。
因此,你的問題應當一分為二:
其一,你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這關鍵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違法情形;
其二,賠償金的計付標準。根據相關規定,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付。而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