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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15:21瀏覽次數:2613次
你好!我是在私營企業上班,年前家里有事歇班,年后我也沒有去。現在是3月份了,我工資12月份還沒有開,我上廠里領取,告知工資表里沒有我。我馬上聯系車間主任,卻告訴我說這么長時間,沒告訴她們干與不干。我說不想去了,她說不干必須提出辭職一個月后才能領取,我沒有簽勞動合同。問一下我該怎么辦?
你好!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因為你辭職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這以你未依法定程序辭職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的損失為前提,如果沒有造成任何損失,當然也就無需賠償。然而,用人單位卻無權以你未提前30天提出辭職為由扣發你的工資,此舉顯然沒有法律依據。
針對用人單位該違法行為,你既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轄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