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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相關規定,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亦即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即使該期間放了幾個月假,亦應按照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總和進行折算。同時,根據相關規定,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你認為公司用以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那么,你既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轄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