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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09:35瀏覽次數:1421次
您好,公司提前三天通知由深圳市區搬遷至深圳郊區,打卡時間從早上九點提前到八點半,造成員工無法履行勞動義務,請問這個合理嘛?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如果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了工作地點,而且并未約定公司有權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話,現在公司單方變更了你的工作地點,在此情況下,你以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辭職,進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有可能成立的。但如果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工作地點或者約定的很籠統(比如,約定工作地點為“深圳”),又或者約定了公司有權單方變更你的工作地點的,那肯定就不屬于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了。
請問下,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公司提前30天通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