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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1:26瀏覽次數:1187次
律師你好,我之前是事業單位的編內人員,因為單位崗位調整,我于2019年遞交辭職申請,但并未辦理離職手續 后又向單位遞交了復職申請,領導讓回去等。期間一直給我交保險,直到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本人均未在單位工作,2021年11月,單位給發了書面的《聘用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告知聘任合同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續聘、讓辦理離職手續并退還他們為我繳納的保險,請問這筆費用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都要我來承擔嗎
你好!既然“2021年11月,單位給發了書面的《聘用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告知聘任合同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續聘”,那么,說明單位認可在聘用合同終止之前與你還是存在聘用合同關系(人事關系)的。而在存在聘用合同關系(人事關系)的情況下,事業單位依法負有為其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當然,個人應繳部分應由工作人員自己承擔。
多謝律師您的回答解釋,還想再問一句,如果單位認定我的人事關系已經在我提交辭職申請后審批通過并終止,我可以以“之前并未正式通知”申請減少返還費用嗎,或是主張其他方式,主要金額比較大,而且我的辭職申請其實是停薪待聘或辭職二選一情況下被迫簽署的,而且我也沒有相關證據
如果單位認為你們的人事關系在你“于2019年遞交辭職申請”時已解除,那就不好說了。即便“2021年11月,單位給發了書面的《聘用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但如果從證據上判斷你們的人事關系確實在你“于2019年遞交辭職申請”時已解除,那還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