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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3 23:30瀏覽次數(shù):1350次
提前30天提交了離職書然后經(jīng)理不給簽字還不讓走,本人酒店服務員酒店招不到人18號有宴席我離職寫到15號經(jīng)理不給簽字說批我18才能走
你好!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nèi)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fā)〔2015〕13號)第74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quán)。因此,只要勞動者按規(guī)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者離崗離職之前,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