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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00:40瀏覽次數:1846次
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申請離職被推遲處理,本來想在這幾天就離職,但是公司說12月5日之后才讓離職,被強迫留下,勞務那邊已經同意,但是工作組組長不讓走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4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只要勞動者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勞動者離崗離職之前,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